2021年1月19日 星期二

“破”與立——浙江個人破產制度的“罪與贖”

 新華網杭州12月29日電(記者郭琦宇)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的企業可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但他們無法以同樣的管道解决問題。長期以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我國破產法被稱為“半破產法”,許多個人債務問題無法得到解决。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中個人破產是其應有的含義。依法暢通此類案件的退出路徑勢在必行。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發佈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算(類似個人破產)指引》,以推進具有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為誠實守信、經濟困難的債務人提供一條“出路”,使其獲得“新生”。






破格:半破產法亟待完善






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構成了一個國家完整的破產制度。我國早在2006年就頒佈了《企業破產法》,但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尚未出臺。






“我們傳統的破產觀念是忌諱的,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也不完善。實際上,已開發國家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先有個人破產,再有企業破產浙江省發改委財政廳廳長傅文軍認為,在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有限責任和個人無限責任是一對亟待解决的衝突。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市場活躍度高。現實中,相當一部分債務人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不可抗力原因陷入債務困境,但因無力申請個人破產,喪失再融資和再創業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會投資和經濟發展的活力。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許建新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中新網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自然人債務案件長期積壓在司法機關,導致執行難的問題。此外,一些經濟困難的普通個人無法得到破產法的保護,許多債務糾紛甚至發展成社會問題。






“個人破產制度最重要的意義之一,就是能讓‘誠實不幸’的債務人走出債務桎梏,東山再起”,徐建新解釋說,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為經濟嚴重困難的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一個發展的機會重整債務,保護破產人的自由財產,救助債務人,恢復生產經營能力。






早在2018年,浙江省溫州、台州等地法院就開展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算試點工作,對辦理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進行了有益探索。






溫州平陽法院審理的蔡某作為破產企業股東,因無力償還承擔連帶責任的214萬元債務,集中清償個人債務一案中,法院判決適用執行特別程式集中清償個人債務蔡某的個人債務,一次還清3.2萬餘元。






此案被稱為我國首例個人債務清償案件。雖然不能與制度化的個人破產相比,但它是個人破產領域的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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