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到來和深圳的領先,浙江會走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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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是健康經濟的一個重要功能,它讓人耳目一新。長期以來,國內法學界一直把我國描述為“半破產法”:只有企業破產,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10月18日,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根據國家發改委當天發佈的《深圳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首批授權項目清單》,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將在深圳進行,包括試點破產預重組制度、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允許探索跨境破產合作機制、完善財產處置配套制度等,探索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支持製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相關規定,完善商事主體退出機制,創新企業註銷制度。







作為中國第一個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的都市,深圳的破冰改革將為全國各地破產法試點提供政策依據,這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進步。






然而,一開始一切都是困難的,更不用說“三千年來從未有過的巨大變化”。破產法實施將面臨哪些問題?如何防範和懲治“假破產、真逃債”行為?對於民營經濟繁榮的浙江來說,深圳的破產制度改革將帶來怎樣的借鑒意義?






對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的個人破產救濟






民營企業作為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市場正在發生變化,今天的龍頭企業可能會受到“多米諾骨牌效應”的影響,導致明天的信貸危機。囙此,企業家因無力償還高息貸款而逃跑跳槽的現象並不少見。






“我是台州做皮革生意的老闆。他本人是一個誠實的企業家。但他的兒子,企業的繼承人,卻輸掉了上千萬的賭博。由於他無力償還債務,這家企業破產了。囙此,這位企業家被列為一個不誠實的人被列入黑名單,從此再也不能崛起。,他說,民營企業家因負債累累出逃自殺的現象,與民營企業家正常融資管道不暢、民間借貸猖獗有關,但也與市場改革不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不完善有很大關係。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在向企業貸款時,通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甚至其家屬簽訂擔保協定。但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企業破產後,個人提供的債務擔保不能免除。換句話說,企業有機會捲土重來,但個人沒有。






“我國雖然有一整套涉及市場主體准入、競爭、監管和退出的法律制度,但現有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只包括企業主體的退出機制,缺乏個體主體的退出機制。現時中央還沒有正式的個人破產法律法規,“陳航飛認為,中國破產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根據國際經驗,我國可以儘快引入個人破產制度,加快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產法》。






所謂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在其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債務時,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分配財產,或者調整債務,免除債務,確定破產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起源於古羅馬,並已在大多數已開發國家香港和臺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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